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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单位转制后将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杨晓芳 曾革楠 左志红
2009-04-13 14:08: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4-13 
 
 本报讯(记者杨晓芳 曾革楠 左志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记者4月1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两部门将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文化企业税收政策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通知的下发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尤其对党报、党刊剥离发行、印刷业务组建的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给我们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路线图提供了配套政策保障。”得知通知相关内容后,几名业界老总均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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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适用范围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所适用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即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如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从事网络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游戏软件等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及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出版物等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企业,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印刷企业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4-13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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