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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权纠纷:拍案不再惊奇 - 业界观察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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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察
2009版权纠纷:拍案不再惊奇
2009-12-23 08:43:4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21日
编者按:2009年岁末的脚步正渐渐向人们走近。时间,在我们的手边、眼前不经意地流过,回顾一年来形形色色的著作权案件,我们清晰地看到,著作权保护已经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智力劳动者们在享受智力成果带来的物质利益时,也已习惯用法律武器对那些侵权、盗版行为说“不”!在此我们选取了一些曾被社会关注和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案件,作为对2009年的回顾。
网络案件仍是重点
网络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对人类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由于网络上传播的大量信息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著作权制度受到网络最为强烈的冲击,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案例一:“番茄花园”案
案件回顾:番茄花园网站站长洪磊破解了微软Windows XP操作系统推出“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供网民免费下载。2008年8月,微软(中国)公司以番茄花园盗版软件严重损害了微软的权益,向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并得到了高度重视”。
法院判决:2009年8月20日,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77万余元;被告人孙显忠和洪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天平和梁焯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此案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其司法判决更受到国际的广泛关注。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例证了中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网络盗版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展现了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举措。本案也告诫那些以软件开发为主营的单位,一定要尊重他人的版权,不要把快速致富的梦想建立在抄袭或复制他人作品的基础之上。
案例二:青岛网吧擅播影视剧案
案件回顾:青岛10余家网吧在其计算机上提供《恋爱高手》、《宫》等影视剧的播放服务,被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索赔5万元或10万元不等。有6家网吧主动与原告进行了庭前调解。
法院判决:2009年8月,一审法院认为,其余4家网吧侵犯了中凯文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定被告的经济赔偿数额为1万元。
点评:很多网吧为了招揽生意都会在电脑上设有网吧影院,并不断进行更新,由于这些网吧所提供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直接下载,或由一些网站向网吧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版权归属不清,因此网吧接二连三地被推上被告席。网吧要想完全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必须购买所有的影视版权,否则一旦惹上官司并被判赔偿,对网吧经营者而言将是一件“相当不划算”的买卖。
案例三:个人在淘宝网出售盗版书被诉案
案件回顾:友谊出版公司因发现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开设在淘宝网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而淘宝网公司因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而构成共同侵权被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09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淘宝网与杨某共同赔偿友谊公司2000元。2009年10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友谊出版公司的专有出版权。淘宝网不构成共同侵权。
◆点评:本案的判决进一步理清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助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交易各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对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网络购物安全、公平和效率起指导作用。
案例四:央视诉6家视频网站侵权案
案件回顾:央视下属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是央视所有节目全世界版权的代理部门。他们发现央视的节目只要一播出,网民很快就能在视频网站上看到,而且网上盗播影响了央视重播时的收视率,还影响了央视节目的音像制品的销售。2009年上半年,央视对6家视频网站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提起了162件诉讼,并提出经济索赔1620万元。
法院判决:目前,已有法院对其中几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均认定涉案视频网站的在线播放行为,侵犯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已对其中的部分案件作出每部3万元的赔偿额度。
◆点评:视频网站上播放的那些未获版权的影片,一旦权利人大规模起诉,视频网站将无路可退,而现有的广告商在未经授权的影片上投放广告也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与之前沸沸扬扬的大小网络维权不同,央视的此次维权可能会彻底改变国内视频行业的格局,是继续盗播还是更改经营模式,对视频网站来说已经必须作出抉择。
音乐作品维权渐成声势
由于音乐版权人能够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来获取独占性的利益,因此,和书本、电脑软件一样,音乐版权也是一种私有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009年对音乐版权人来讲是维权成果小有收获的一年,对音乐使用者是版权理念不断加深的一年。
案例五:首例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
案件回顾:因北京美廉美金顶街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的超市经营场所内公开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谷建芬已授权给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烛光里的妈妈》,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该协会曾多次发函与美廉美进行交涉未果,故该协会将美廉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09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0元。
◆点评:本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超市违法使用背景音乐导致侵权的司法判例,此案对于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的规定,向对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知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诉讼目的并非针对一首曲目获得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在社会普及将版权作品作为商业性背景音乐使用应当付费的基本常识,从而起到教育普法的作用。
案例六:音集协诉6家KTV侵权案
案件回顾: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歌厅的点歌设备中使用了其负责管理会员的40部~50部不同数量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认为这些KTV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向各KTV经营者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判决:2009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6家KTV经营者在其经营的歌厅点歌设备中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应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法院确认6家KTV经营者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KTV经营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6家KTV经营者分别给付音集协7.5万元~18万元赔偿金,并酌情支持了音集协因案件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点评:让权利人分享由于使用音乐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金制作更多更优秀的音乐回报社会,在权利人、卡拉OK经营者之间建立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共赢,也是为卡拉OK娱乐行业的健康、繁荣、有序地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更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科技企业涉讼增多
回顾一年来的著作权纠纷,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变化:案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请求著作权保护的领域越来越多,许多新技术、新生活方式带来的新的保护内容不断拓展了我们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案例七:微软中文字库未付费案
案件回顾: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的相关知识产权。1994年微软为了Windows 95进入中国市场,使之成为中文版,于是微软与中易公司签订了特许授权协议,但授权仅限微软在Windows95中文版的范畴内使用。其后微软在Windows98、2000、2003、XP中文版及全球销售的多国语言版等产品中,在未经中易公司授权,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中易中标公司的中文字库。故中易公司将美国微软自Windows 98之后,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中易字库和“郑码”中文输入法的严重侵权行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2009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微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有中易字库内容的涉案操作系统,包括Microsoft 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中文专业版等。
◆点评:此案从一开始就备受业界的关注,一审宣判后,很多业界人士认为,微软在中国侵权案首次败诉,标志着中国互联网版权意识的逐渐觉醒,或者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权利人向世界IT巨头发出挑战。
案例八:万利达手机内存歌曲案
案件回顾:滚石公司因发现万利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机中存储了MP3格式复制的该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桃花朵朵开》,而将万利达手机的生产、销售商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万利达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手机侵权行为,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赔偿滚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1万元。
◆点评:目前因手机内存、下载手机铃声、图片等侵权案件很多,这无疑再次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只有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法律才能真正获取利润。
继承人维权成为热点
传统出版物的侵权仍是年度版权案件中的重要部分,由传统作品著作权财产权继承人主张权利的案件正在成为新的热点。
案例九:《圆明园复旧图》誊绘作品案
案件回顾:金勋先生生前绘制了《圆明园复旧图》。他的八个合法继承人发现学苑出版社未经许可,从2005年10月起擅自出版、发行金勋先生绘制的《圆明园复旧图》,并改名为《圆明园原貌图》,其中改动了部分景点名称,原告认为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八原告的合法权益。王府井书店作为销售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八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21万余元。
法院判决:2009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原貌图》作为《复旧图》的誊绘作品,两幅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学苑出版社在出版《原貌图》之前曾接触过《复旧图》。学苑出版社构成对《复旧图》著作权中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王府井书店作为合法经营主体,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学苑出版社赔偿八原告9万元。
◆点评:此类案件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普遍提高,也充分证明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坚持不懈地进行版权保护宣传所取得的成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21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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