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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则的出台是否顺应市场需求,是否为了最终保护消费者利益? - 八五折十六问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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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折十六问
2.规则的出台是否顺应市场需求,是否为了最终保护消费者利益?
商报特别报道组:郭虹 穆宏志 蓝有林 王蓉 谢迪南 吴妍 金霞 田丽丽 马莹
2010-01-27 08:57:46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月22日
黄国荣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规则》是2007年下半年,由总署发行司牵头主持起草,当时动议制订这个《规则》有四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业组织由行业社团向行业协会过渡的需要。目前我国内地的行业协会组织,还是社会团体,不是行业协会。几年前,有关部门明确提出要学习外国行业协会的经验,各协会要逐步由社团组织向行业协会过渡,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建设中的监管自律功能。此后,新闻出版总署领导也多次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把一部分监管工作让协会来做,让协会逐步向行业协会过渡。
二是行业建设诚信体系的需要。新闻出版总署在2007年组织了三个调研组,分别到山西、陕西、山东、河南、江苏和安徽六个省,对出版业的诚信建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发行单位的意见,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信息和资料。发现出版业诚信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出版业深化改革和发展。为此总署提出了在出版行业建设诚信体系的任务,开了电话会议。诚信是行业发展的基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是规范图书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出版业诚信缺失,已经影响到行业的形象和发展。第一,高定价、低折扣图书,三令五申,屡禁不止。这不仅扰乱了图书定价的价格体系,而且带有欺诈性质,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严重损害出版业的整体形象。第二,打折扣战,争夺消费者。折扣战不只北京发生,有的新书上架就打折,有的书城全场打折;地面实体书店全价销售新书,网上却不论新书旧书一律打折销售。这些现象本质上都是不正当竞争。第三,欠款现象普遍。书店欠出版社的书款,出版社拖欠纸厂的纸款、欠印刷厂的印刷费、甚至拖欠作者的稿酬,已给我们行业蒙上了非常不光彩的阴影。这种行为引发其他行业的意见,中国工商银行早在十几年前就停止为出版业代办托收书款的业务,因为书店无故拒付,造成重复劳动、无效劳动。文化产业不讲诚信,是一件可悲的事情。第四,出版社出伪书,不法分子则以盗印、假冒等非法手段印制畅销书,欺世盗名,欺骗消费者,造成进货渠道混乱,消费者难辨真伪,严重地扰乱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五,剽窃、抄袭纠纷时有发生,跟风出版造成选题撞车、重复出版,质量下降,表现出出版业的幼稚和不成熟,变相地侵害消费者利益。
鉴于这四方面的考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在出版发行单位改制转企之后,要按市场规律来建设行业,按市场规律来发展行业,制订这个《规则》就十分必要。
而且据了解,越来越多的出版社和书店强烈呼吁出台书业自己的行规行约。于是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开始考虑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制定行业规则,不久发行司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草案,并征求各方意见。最后,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牵头,联合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参与,在不断修改的基础上,于2007 年底召集全国60余家出版社社长、省新华书店经理聚会北京,对规则逐条逐句进行研究讨论,意见汇总后又连夜修改,并再次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据了解,为了提高规则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总署希望将此规则作为可能升格为《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的附件一同颁布。而因为种种原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一直没能升格为《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因此《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也迟迟未能面世。
进入2009年以来,出版业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书业企业纷纷转企改制,也再次将行业规范的制定推上了改革前台。在此背景下,总署有关部门又专门邀请部分省级新华书店对规则进行了文案修改,然后交中国版协再次修改,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又多次召集中国版协、中国发协、新华书店协会以及相关人员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使该规则行文更简洁,更具操作性。
陈昕(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总裁):
我对总署主导推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很认同。2009年署有两项工作我认为是做得相当好的。一个是法兰克福主宾国活动,使中国出版人从边缘观察者变为参与其中的重要角色。另一个就是更加注重市场体系建设,推动《规则》的出台。前几年我们在市场体系建设,尤其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某些市场的发育、成长和做大。这在过去是有过经验教训的,如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年画挂历市场的衰亡就与当时买卖书号和恶性打折风不无关系。
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极其重要的事情,不管是上游还是下游都碰到这个问题,所以总署在这个时候促成《规则》的出台是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
《规则》对整个产业发展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符合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是行业共同的呼声。
郑士德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顾问):
有违消费者权益吗?有位先生说,新书不许打折,其直接后果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按书业的定价销售是违法的,只有打折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那么好啦,我可以把图书定价抬得高高的,再打折售给消费者。既牟取了超额利润,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能这样理解吗?不能,这实际是宰了消费者,蒙骗了消费者。在图书市场上,“高定价,低折扣”的种种丑恶交易现象比比皆是。
俗话说,“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现实情况是,有些大经销商硬逼着某些供货商加大发货折扣,否则不订货。供货商只好把书籍定价抬高,专给这些大经销商加大发货折扣,这些经销商得以打折促销,按所谓“优惠价”售给读者。这就苦了那些遍布全国县城以至乡镇的成千上万的中小书店。他们的订货量比较少,得不到最“优惠”的发货折扣,无力打折促销,只能按书上标明的定价出售。从总体上看,能够从大经销商购书从而获得所谓“优惠价”的读者毕竟占极少数,而绝大多数在全国县城或乡镇中小书店购书的读者,只能按定价购书,岂不是多掏了腰包吗?
为了真正维护读者权益,新出台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供货商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定价,并建立合理的供货折扣体系。……”只要认真落实这一条款,做到定价合理,供货折扣体系合理,打折促销的空间绝不会超过图书定价的8.5折。只要做到这两个合理,那些“高定价、低折扣”丑恶交易现象就会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多年来,盗版书所以有市场,打折“优惠”出售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把虚高的定价压下来,根据诚信原则合理定价,这才是公平交易。出版发行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从总体上维护全国消费者权益,我想这是制定该规则的根本目的。
田海明
(时代出版传媒集团总经理):
规则虽然不是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而是行业行规,但对出版发行业来讲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我国出版物市场在文明发展、规范发展、科学发展上向前迈了积极的一步。
虽然是“行规”,但有比没有好。我国出版业改革到今天,有非常大的进步,但关于出版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从某个角度来讲,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制约干扰了出版业良性循环发展,“与现代诚信社会所不容,与职业道德所不符,与国际接轨所不入”。有了这个《规则》以后,可以促进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有大的进步。这里面的关键是如何让这种行为从一种约束,逐渐变成共同认同的一种行为。
现在出版业是大发展大繁荣时期,这个时期必须有序,有规,有效,有依。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有益。目前,书业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不能指望这个《规则》出来后,立刻就能起到想象中的巨大作用,这不现实,重要的是规则产生的本身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陈崎嵘
(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新闻发言人):
由于《规则》刚出来不久,所以还没有听到作家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就作协来说,可以肯定行业协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维护图书市场的公平,保证高质量图书占领市场,用意是好的。随后在网上出现的一些意见,也能够理解,因为这些规定在市场上是否行得通,还要接受实践检验。与其他行业一样,面对改变,加强自身竞争力是最重要的,而不是要竞争对手去改变,要它来适应你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文学也一样,即使有一天网络文学占主导地位,也要去研究和适应,它不会来适应你。
何建明
(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著名作家,作家出版社社长):
出版社对《规则》的态度当然是非常欢迎,作为作者,我也倾向于欢迎。
客观地说,一本好书,在市场上销售半年以后,还继续畅销,销售应该不低于8.5折,如果不是很好销,图书市场经营者把价格再调低一点是可以接受的。《规则》应该再细致一点,不要一刀切。出版者和作者当然都希望自己的书三五年了还在书架上放着,但市场和个人期待有距离。商品流通得越快,对生产者越有好处,这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些特别畅销的书,网店要得多,谈条件的时候可能会低一点折扣,客观地说出版社还是愿意做的,尽管这可能会影响大市场,当然网店资金回笼快,销售量大,现金的回笼很吸引人。
刘丽朵
(作家):
出版商都挺愿意在网店销售的,但有些出版商在签合同的时候,规定了在网店销售的部分,版税降低几个点,等于把低折扣转嫁到作者上了。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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