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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协会有没有制定行规的权利? - 八五折十六问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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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协会有没有制定行规的权利?
商报特别报道组:郭虹 穆宏志 蓝有林 王蓉 谢迪南 吴妍 金霞 田丽丽 马莹
2010-01-27 08:59:49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月22日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克服市场失灵和国家失灵,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而突出。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包括提供服务、代表利益和自律管理三项,其中自律功能又是其立足之本。自律功能的实现则取决于行业自治规范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定和实施行业自治规范是提高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能力的根本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行业协会发展之命脉。行业协会根据自治权自行制定的、调整其组织结构及行业事务的规范之总和,就是行业自治规范,主要包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两类。
 关于行业自治规范的实施效力,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军在《基于法治的自治——行业自治规范的实证研究》一文中指出,行业自治规范虽然不是法律,但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也必须得到实施,否则将形同虚设。那么,行业自治规范是否具有强制力?行业规范实施的理想渠道是非强制的、自愿的自治。但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自愿性,并不能保证行业自治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畅通无阻,协会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在已有约定的前提下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解决冲突所必需的强制性手段就必不可少。
 实际上,行业协会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并共同遵守是“自愿”与“强制”的统一,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行业自治规范是全体成员的自愿选择,而共同遵守则是自愿选择之后必须执行的强制后果。因此,行业自治规范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因其成员权利的让渡而具有内部强制性。行业自治规范是否影响行业外部人员(如消费者)?行业自治应当是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其行为当然对第三者无效。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部分协会的规定是针对行业外的第三者制定的情形。如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行规,实际已构成对消费者行为的限制。
 关于行业自治规范的监督机制,黎军指出,一个行业协会无论其规模有多大,其所制定的行业自治规范都只是关注本利益群体而不可能超越其外,所以行业自治规范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一是行业自治立法是由在位者制定的,因此往往不利于保护新加入者的利益;二是行业自治立法有可能导致不恰当的行业保护,不利于替代行业之间的竞争与互补行业之间的协作(例如卖方垄断或买方垄断);三是行业自治立法缺乏刚性程序从而不利于确保规范的可预期性;四是行业自治立法有可能导致行业专制但却阻碍国家救济的正常介入。因此,建立和健全行业自治规范的监督机制是保障协会成员(包括外部利益受影响人)权益的前提。
 对行业自治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三个方面。我国应当在克制行政监督、完善立法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司法监督机制的建设。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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