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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编辑职务行为与著作权侵权 - 《大学出版》杂志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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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杂志
图书编辑职务行为与著作权侵权
2006-04-26 10:43:09 来源:《大学出版》2002年第4期
随着加入WTO及新的著作权法的出台,出版业在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在不断改善的法律环境下,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本文从编辑职务行为的角度来探讨图书编辑活动与著作权侵权之间的关系。
一、编辑行为的属性与责任划分
编辑作为图书出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担负着对所编图书编图书审读把关的职责。如果编辑尽心尽职尽责,既把住了关,又避免了在工作中发生侵权现象,则不会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倘若编辑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出版纪律,没有认真把关,甚至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则侵权是不可避免的。这时,编辑对侵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版社作为经营单位,对编辑负有资格认定、领导、管理等职责,在图书出版过程中决定着出版什么与不出版什么。编辑行为所体现的意图实际上是出版社的意图而不完全是个人的主张,编辑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可视为出版社认可了的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还受到了出版社的内部监控。从某种意义上说,编辑职务行为所体现的权力是代表出版社行使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授予的出版物审读权。一旦出现侵权纠纷,读者及有关当事人往往把图书的出版发行视为出版社的行为,而不是编辑的个体行为,从而认为出版社应对图书侵权负主要责任,编辑对图书侵权所负的法律责任要小于其所在的出版社。出版社承担了侵权责任后,有权追究编辑的责任。当然,如果编辑弄虚作假,违反出版规定,逃避了出版社的监控,擅自以出版社的名义出书,则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这时编辑要负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
作为非出版社正式职工而是由出版社临时从社外聘请的编辑,则该编辑与出版社之间建立的是契约关系。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时受出版社委托从事图书审读加工工作的编辑行为,仍可视同职务行为。如果出版社所出图书因编辑职务行为不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编辑职务行为侵权的主要表现
现在出版社对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方面的要求已比较明确、具体,基本上从源头上防止了侵权事件的出现。但图书出版工作者在编辑职务行为方面的法律观念还不够强,往往没留心自己的行为是否有侵权的可能。一般而言,编辑职务行为表现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是:
1侵害作者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确定其署真名、假名(笔名)或不署名的署名方式,有权禁止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去发表和发行作品。如果编辑干预作者的署名方式(哪怕是其先后次序),或在作者的作品上署非作者的名,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
2侵害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稿件是编辑日常工作。然而,编辑修改是不能随心所欲的。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对文章的修改,编辑能够自由掌握的幅度仅限于文字性的修饰、加工、润色,这是指不触及作品实质内容的修改,如语言文字的加工、标点符号的订正、体例格式的规范统一、重要引文和参考资料的核实、数字用法的规范统一、法定计量单位的正确使用、技术性的结构调整等。至于稿件主要观点、重要事实的变更、补充、订正应当由作者本人来承担,编辑有权向出版社建议是否可以接受出版,有权建议作者作相应变动,无权擅自修改。编辑的责任在于确认作品内容不违反现行出版政策的前提下,向作者具体而详尽地指出修改的内容和方法。如果作者同意编辑意见,但由于某种原因,作者确实无力承担修改的任务,则编辑必须向作者详细地说明修改意图和具体内容,书面征得作者同意后,方可由编辑实施修改。修改后若条件允许,应交作者审核。如果编辑发现原作品存在风格与内容前后不统一,或者作品风格不适合读者阅读习惯与欣赏口味等问题,确实需要对作品内容做某些调整或改动时,也必须与作者沟通和协商,由作者改动或在征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编辑加工,而决不能不征得作者同意,自己凭主观感觉信手涂抹,随意改变原稿中的观点和风格。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凭个人爱好一顿乱改,导致发表出来的作品与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出入很大,则既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又改变了作品原意或有损于作者的声誉,属于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了避免编辑侵权,编辑要弱化自己的改动意识,特别是当自己的学术观点与作者相左时,千万不要用自己的观点来影响或改变其观点。
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另外一种主要形式,是在加工过程中,编辑选配的图片(插图、照片)与正文搭配不当。为了造成读者视觉的冲击力,增加图书版面的生动感,加强读者阅读趣味性,越来越多的编辑在图书中大量采用图片。图文并茂讲究图文相符、搭配得体。如果在编辑过程中,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或是将不相干乃至图意与文意相反的图片凑在一起,则会影响读者对作品完整性的理解,引发作者的不满,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所选图片本身存在侵权行为,则肯定会连带所出图书承担侵权责任。
3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和出版社一般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只约定了其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的时间和可以衍生的纸质产品种类。编辑应当尊重作者关于作品发表方式的选择。现在互联网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许多编辑喜欢上网浏览信息。如果编辑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内容,则有可能侵害作者的发表权。此外,网上信息真假难辨,网络作品中“垃圾”作品混杂其中,不少网络作品作者选择“匿名”方式表示自己的署名权。一旦编辑上网传播的网站对精神产品的挑选和过滤不合作者口味,作者有可能投诉编辑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侵害了作者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侵害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由此可见,图书的版式设计也存在著作权。编辑在对图书进行版式设计时,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某本或某类图书的版式用于自己所编辑的图书上,则易侵犯原有版式图书出版者的著作权。
总之,编辑在工作中稍不留心,就有可能涉及侵权。本文的介绍难免挂一漏万。作为编辑,我们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强调编辑职务行为不能随意,应了解编辑职务行为可能侵权的种种现象,及早采取措施防止出现这些现象,以防患于未然,避免著作权侵权。
[作者工作单位: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来源:《大学出版》2002年第4期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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