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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学术为务 真知为根
作者:施惟达(云南大学出版社社长)
2007-11-06 14:58:40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7年11月5日 
 

 从实质上看,大学出版社是以生产准公共性的学术文化产品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出版机构

 大学出版社当前产生两重迷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体制对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设置机制相当不科学,使大学出版社在体制的评价体系中挣扎。

 当代德国哲学大师雅斯贝尔斯说:“大学是研究和传授科学的殿堂,是教育新人成长的世界,是个体间富有生命的交往,是学术勃发的领地。”我国教育家梅贻琦说:“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乃有大师之谓也。”作为科学和文化知识生产与传播的重镇,作为追求真理正义与道德良知的渊薮,大学的核心与精神,正在于学术:学理的传承、学风的营造、学人的培养。
 大学出版社是大学的出版社,其精神与大学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学术为务、真知为根的精神和宗旨也必然贯穿于大学出版社的办社理念之中。

 两大特征:学术性与对象性
 大学出版社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学术性。大学出版社是一个学术性出版机构,它以学术标准作为出版工作的第一标准,这是与其他类别的出版社迥然不同的。大学出版社必然要以学术立社,靠学术强社。世界上如著名的牛津大学出版社、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等,无不如此。
 大学出版社的第二个特征是对象性。大学出版社是学校办的出版社,为学校服务是大学出版社的办社宗旨。为学校服务也就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这是大学出版社最直接的服务对象。具体来看,大学出版社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发布阵地,同时,由于大学教学和科研活动本身的开放性,大学出版社就不会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发表本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成果,而是需要把大学出版社做成一个对外(主要是教学科研系统内)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展示更大范围内的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平台。
 大学出版社也是为社会服务的,但这种服务更多地是通过为学校服务来实现,通过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术服务来实现。社会是大学的间接服务对象而非直接服务对象。
 正是这种确定的对象性,使大学出版社与一般的社会出版社相区别,出版畅销书、服务于广大社会读者,不能反映大学出版社的特点。如果把大学出版社办成与社会出版社没有区别的出版社,仅仅是把大学出版社办成一个不体现大学的精神和实质的单纯的营利机构,以其赢利来支持学校,缓解学校的财政困难,其实是对大学出版社的误读。

 大学出版社的普遍危机
 当前大学出版社面临的普遍危机正在于学术性迷失与对象性迷失。
 由于学术性的迷失,部分大学出版社放弃学术性,至少是放松学术性,终日思索的是如何在市场中生存。这也不奇怪。在改革的浪潮中,市场成了社会的主导,经济是绝对的主角,而学术性与市场在大多数时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直接冲突的。大学出版社的普遍做法是或者跟着市场跑,什么码洋高,什么利润大就出什么;或者搞虚假出版,把很多没有出版价值的东西包装成出版物提供给社会和读者。出版物的学术含量、文化含量越来越低,与大学出版的声誉很不相称。大学出版社在公众的心目中并没有成为一种阅读的标识或品牌。
 由于对象性迷失,大学出版社在学校和社会之间犹豫。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大学出版社面临着改革与定位的问题。是转企改制,向社会化方向发展?还是紧紧依托学校,探索与学校共同发展的道路?这是摆在大学出版社面前的两难选择。
 从所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来说,大学出版社显然在学校的范围之内,是学校的下属部门。大学出版社的资产属学校所有,社长及其领导层由学校任命。迫于巨大的财政压力,学校往往把出版社作为一个普通的创收部门对待,寄希望于出版社的,是经济上的贡献,并且逐年增长,多多益善,倒不在乎出版社在学术上有什么贡献。因此,大学出版社往往想摆脱学校的控制或干预,按出版的规律来谋求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的市场远远大于学校的市场。
 但是,大学出版社毕竟冠以大学之名,它的根在大学,它的作者资源、市场资源、品牌资源都与大学这个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决定了它在深层次上还必须依赖大学。加之在现实利益上,出版社也的确还享受着学校的若干好处。最起码,学校为出版社的员工提供着最终的庇荫——退离休的保障,因此,对大学出版社来说,不可能发展成为社会出版社。在这种两难的局面中,大学出版社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
 大学出版社当前产生两重迷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体制对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设置机制相当不科学,使大学出版社在体制的评价体系中挣扎。现行的学术评价标准简单化地把出版机构按行政级别来划分,所谓国家级、省级、地方级或其他什么级,然后按此来确定学术成果的级别;而评价机制及设置也是由行政系统全面包办的。
 当然,这种评价标准和机制设置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道理。在我们现行体制下,毕竟行政级别高者容易集中优秀资源;但至少这是相当不全面的,因为学术成果的被认识包含多种因素。这并不是相对集中资源就能涵盖的,只用其中的某一种因素作为衡量标准必然有失偏颇。
 于是,几乎所有的大学出版社在学术成果的评价系统中都处于劣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成果,更不用提本校出版社出版的成果,是不能算作重要成果的。无论是学位点申请、科研项目申请,还是重点学科建设,甚至是职称申报,不管成果的质量如何,其成果级别均不能获得好分数。这样,学校就不会鼓励教师在本校出版社(包括其他大学出版社)出版自己的成果,尤其是优秀的成果。教师也不愿意在本校出版社出版成果,因为学校没有奖励,同时也对自己申报课题或其他项目不利。在这种评价体系中,大学出版社所得到的,的确就很难有一流甚至二流的作品,更多的只是三流、四流的作品。
 大学出版社显然不能满足于这样的尴尬局面,于是要克服各种障碍,想方设法地组织好的学术成果,以寻求自身的立足点,证明自身的存在价值。

 从产品性质看大学出版
 严格地说,大学出版社所生产的,是社会的准公共文化产品。
 社会的文化产品分为三类:公共文化产品、非公共文化产品及准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产品由政府(也可以是社会慈善机构)提供,公众免费享用,以满足公众基本的文化需求,如九年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广播、公共电视频道等。非公共文化产品由市场提供,付费享用,以满足个体不同的文化需求,如一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演出演艺、艺术品、收藏品等。准公共文化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或其他方式提供,通过一定的收费方式享用;但其消费价格不是按投入、产出、税收、利润等全市场化的标准制定,而只能是补贴性、维持性或象征性地收取,公众能够低价享用。
 大学出版社所生产的学术性的文化产品具有准公共文化产品的性质。
 因为学术性文化产品不是为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所以不能由政府免费向公众提供,况且大多数人也不消费这样的产品。但学术性文化产品也不能根据市场需求按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因为学术具有服务全社会的性质,是一个社会的长远发展所必需,但是学术活动又不是大众化的活动,而只是社会的少数人参与的活动,其成果没有直接的实用价值。这从我们国家为了社会的全面发展,逐渐加大对科研学术活动的投入就可知道,市场并不万能,它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长远需求。
 再者,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事学术活动的知识分子自身的收入并不高,科研经费也有限,因而也不可能按成果的学术含量来进行市场化的高定价,从而让学术出版物按提供非公共产品的市场化的手段来运作。一般图书特别是畅销书的市场化运作规律是高投入(如高稿酬、高制作、高营销等)——大规模——高回报,这些要素条件除了个别例外,对于绝大多数学术性图书来说都不具备。所以学术性产品只能是一种准公共性的文化产品。
 公共文化产品也可以称为公益性文化产品。生产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就是一般所称的公益性文化单位,也即人们所熟知的事业型文化单位。公共文化产品由政府出资或委托事业型文化单位生产并向公众提供,当然政府也可以出资向企业型文化单位订购并向公众提供。非公共文化产品则由文化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生产并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公众购买消费。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具有相当的公益性质,它不以市场为导向,而以社会导向为第一位,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格局下,我们的文化生产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文化企业与文化事业。文化企业把文化产品的生产按照经济产品的生产要求来组织,以投资——回收——按资分配利润的方式来核算。社会主义的文化企业也考虑社会效益,但至少必须结合市场效益来考虑。文化事业则并不能完全按经济产品的生产要求来组织生产,虽然也需要核算成本,也可以赢利,但是不能按资分配或按投入分配。核算成本和赢利是为了更好更多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文化产品或准公共文化产品。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两者的权衡上,必须以社会效益为首。
 从实质上看,大学出版社是以生产准公共性的学术文化产品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出版机构。当然,不排除少数大学出版社在已有的条件和基础上,可以发展成集团式的大型文化企业,从而更多具有社会出版社或也可叫商业出版社的性质。但这不是大学出版社的本质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看,文化产品、精神产品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精细的过程,也是一个百花齐放的过程;而社会对文化产品的需求更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从性质说,既需要企业的存在,也需要事业的存在,既需要一般性的存在,也需要特殊性的存在;从规模说,既需要大集团大企业大机构,也需要中小型的生产机构。只有多元互补,而不是一种模式,才可能真正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07年11月5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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