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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事业将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记者:曾革楠
2009-12-23 09:42:0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21日 
 
 本报讯(记者 曾革楠)记者12月2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在201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半月谈》、《法制日报》等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以及部分图书、报纸和期刊将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此外,部分综合类报纸、行业专业类报纸也将享受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通知》强调,对出版物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新华书店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21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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