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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印刷业管理:宏观调控助转型 - 业界观察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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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察
2009印刷业管理:宏观调控助转型
记者:左志红
2009-12-23 14:46:3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22日
编者按:2009年,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印刷业企稳回暖的态势逐步形成,转型升级已成印刷业发展趋向。印刷业的这种发展态势是国家总体上“保增长、促就业、扩内需”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带来的,是政府各部门出台的利好政策带来的。正是在这一项项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印刷业走出了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谱写了逆势上扬的新篇章。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扶持印刷复制业
【发布单位】:国务院
【核心内容】:印刷复制业被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之一。
【影响评价】:该规划明确了印刷复制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利于印刷复制业的振兴发展。
9月22日,国务院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文近6000字,分为“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的重要性紧迫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等5部分。其中第三部分“重点任务”部分内容明确涉及印刷复制业。
《规划》提出,要发展重点文化产业,印刷复制被列为重点文化产业之一;印刷复制业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
《规划》还提出,要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要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要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被列为内容之一。
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复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核心内容】:该办法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确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影响评价】:该办法有利于对复制业的统一监管,促进复制业健康发展。
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以第4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复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8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该办法。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从规章的调整范围来看,原来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仅是对音像制品的复制所作的规定。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复制业的整体统一性,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的生产发展迅速,对复制业的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出台的《复制管理办法》按照不同载体形式对复制经营活动重新进行了分类,结合监管实际,在章节安排上分为总则、复制单位的设立、复制生产设备管理、复制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3条。
新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变化: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确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下放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增加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和投产验收制度;梳理、明确、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复制委托书制度和年度核验要求;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落实“黑名单”制度,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0月起港澳可在内地设图书印前公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香港、澳门特区政府
【核心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从事图书印前工作的公司。
【影响评价】:内地对港澳印刷业开放领域进一步拓宽,实施时间较往年提前了3个月。
5月9日和11日,商务部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六》)。
《〈安排〉补充协议六》在《安排》(英文简称CEPA)及其5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和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内地将包括印刷在内的近20个领域对香港和澳门进一步开放。其中对印刷出版服务的具体承诺是: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在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印刷领域开展印刷技能人员的技术交流工作。
往年的《〈安排〉补充协议》都是从签署协议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较以往提前了3个月。
外商投资中西部7省包装印刷项目可享优惠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核心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中西部7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项目,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影响评价】: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进口设备税收减免方面,有利于外商在中西部7省投资包装印刷项目,推动中西部印刷业发展。
2008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以2008年第4号令形式公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该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列入目录的印刷业项目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该项目被列入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云南省7个省份。
两部委的2008年第4号令称,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号向规定》(国务院第346令),属于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该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以按照该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该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进口设备税收减免方面。
中国与巴基斯坦相互开放印刷出版市场
【发布单位】:商务部
【核心内容】:中国和巴基斯坦将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开放包括印刷出版在内的服务市场。
【影响评价】:中国与巴基斯坦之间在印刷出版方面的交流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商务部新闻办2月23日在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宣布中国和巴基斯坦2月21日在武汉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根据协定,两国将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和优惠待遇。值得新闻出版业关注的是,印刷出版是中巴相互开放的服务分部门之一。
中方将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基斯坦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具体包括采矿、研发、环保、医院、旅游、体育、交通、翻译、房地产、计算机、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印刷出版、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
巴方在11个主要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对中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其中新开放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包括新开放分销、教育、环境、运输、娱乐文化和体育等5个主要服务部门,以及新开放快递、法律、会计和簿记、建筑设计、兽医、助产士和护士护理、计算机及其办公设备维修、印刷出版、农用设备等众多服务分部门。
三部门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核心内容】:对企业自用进口的旧机电设备,给予简化进口证件申领手续、提供通关便利和检验检疫便利等便利措施。
【影响评价】:该政策的出台为印刷企业进口旧机电提供了便利,加快了企业办理进口手续的速度。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4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对企业自用进口的旧机电设备,给予简化进口证件申领手续、提供通关便利和检验检疫便利等便利措施。
首先,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且不需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办理时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旧机电设备,仍按现有规定办理。若设备的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应从速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其次,对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海关按照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所属类别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其中的AA类、A类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再次,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给予检验检疫便利。根据申请资料能够判定设备状态良好且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较小的旧机电设备,可免于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食品安全法》将包装安全纳入监管范围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包装纳入监管范围,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
【影响评价】:将包装安全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是一大进步,食品包装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来生产。
自6月1日起,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取代了实施达14年之久的《食品卫生法》。值得印刷企业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将食品包装纳入其范畴,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同时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另外,如果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9月起查处无证食品用纸包装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核心内容】: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影响评价】:保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纸包装印刷企业规范化发展。
国家质检总局5月17日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
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新投产、新转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包装类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玻璃纸、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容器类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
据了解,我国自2007年7月开始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12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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